2021綜合法學(二)民法1
1 甲受死亡宣告後,其在臺北市之A、B 兩棟房屋,由配偶乙及子丙繼承。經依法為遺產分割,A 屋歸乙所有,現仍登記在乙之名下,B 屋歸丙所有,丙將B 房屋出賣予丁,得有價金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並花用其中之200 萬元,剩餘100 萬元,乙、丙、丁均屬善意。嗣後甲生存歸來,甲之死亡宣告經法院撤銷。下列敘述,何者正確?
(A)乙應返還A 屋予甲,丁得取得B 屋之所有權,丙應償還甲300 萬元
(B)乙應返還A 屋予甲,丁得取得B 屋之所有權,丙應償還甲100 萬元
(C)乙不須返還A 屋予甲,丁亦不得取得B 屋之所有權,丙仍應償還甲300 萬元
(D)乙不須返還A 屋予甲,丁亦不得取得B 屋之所有權,丙仍應償還甲100 萬元
測驗目的:
民法總則當中死亡宣告撤銷之財產法律關係,併同知悉家事事件法規範。
學習方向:
1.先討論實體法上死亡宣告合法(民法第8條)。
2.程序法上撤銷後財產法律關係,規範於家事事件法163條。
3.由於民事法考題甚多,為加快答題速度,可於題目旁劃記關係圖,此技巧在二試中尤為重要。